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余府通字〔2020〕4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全市公共场所强制实施体温检测,出门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2.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余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4. 全市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婴幼儿用品、小型百货门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停止营业,各经营单位业主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环境消毒杀毒,确保市场供应,严禁哄抬物价。
5. 从即日起,全市所有服装店、茶楼、体育健身(含室内外)、美容保健(非医疗性的美容、美体、美甲店,SPA 馆、汗蒸馆)、游乐场所(室内外儿童游乐园、电玩室)等其他非生活必需品经营场所一律暂停营业。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