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11-15浏览次数:966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20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动乱刚刚结束,百业待兴,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国家要发展,社会要人才。但是,当时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难以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十年积累下来的强烈的教育需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邓小平同志早在1977年就提出:“教育还是要两条腿走路,就高等教育来说,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的和业余的大学是一条腿,两条腿走路。”在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978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会后,国家教育部即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1113,国务院批转下发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标志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地的试点,到1985年,全国除台湾省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军队)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江西省于1984年开始进行自学考试。

    198833,国务院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得以健康、顺利发展。

    19991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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