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处、科级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处、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对处、科级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处、科级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达到教育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人为本、坦诚相待、治病救人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话类型与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诫勉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廉洁自律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职谈话。指对所有新提任、重要岗位新上任的处、科级干部在上岗前提出任职要求和进行廉政勤政教育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存在不足和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二)诫勉谈话。指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群众反映意见较多、口碑较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处、科级干部,以及符合上级有关诫勉谈话规定的处、科级干部进行批评、诫勉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初步核查事实向本人转达(不能透露反映人、证人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责成其进行整改;要求本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信访反映谈话:指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对所涉及的处、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作此谈话办理。
谈话的主要内容: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听取本人的说明;确实存在问题的,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要求;责成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四)廉洁自律谈话。指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不定期对处、科级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沟通、提醒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汇报;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该干部存在的或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或提出有关要求。
第五条 谈话的时间
(一)任职谈话:应安排在该处、科级干部正式任命(聘任)以后、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要在处、科级干部到任之后15天内进行。
(二)诫勉谈话: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或在校纪委、监察室等组织的初核报告审批后及时进行。
(三)信访反映谈话:在接到信访反映后及核实反映问题过程时进行。
(四)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视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同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工、分级负责。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谈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谈话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与科级干部谈话。
(二)处、科级干部的任职谈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室协助。处、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廉洁自律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协助,双方要相互沟通有关情况,密切配合。
(三)与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谈话,由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主谈。与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其它谈话,视情况,由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主谈。
(四)与各部门党政副职的任职谈话,由分管的校领导主谈,也可委托组织部部长主谈。与各单位党政副职的其它谈话,视情况,由分管的校领导或纪委正副书记或组织部、监察室负责人主谈,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谈。根据工作需要,校党政主要领导可直接与各部门党政副职谈话。
(五)与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必要时,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直接与科级干部谈话。
(六)参加谈话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七)同处级干部的任职谈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同处级干部的其它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况提出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同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基层党委(总支)会商行政领导决定。
(八)谈话前,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时,组织实施的部门要派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记录要经谈话对象核实后签字。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的部门保存(处级干部的记录表由组织部或纪委办保存,科级干部的记录表于谈话后5天内送交所在基层党委或总支保存)。
(九)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说明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八条 谈话工作要求
(一)谈话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由专人保管谈话记录。
(二)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不准将举报信交给谈话对象。
(三)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谈话,如实地汇报、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不得推诿,不准报复举报人。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有关领导、部门。
(五)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
(六)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部署之中,主动与学校纪委、组织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七)各部门落实谈话工作的情况,作为学校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bet36365路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