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6浏览次数:1573

为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的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的要求和《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鉴定组织 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承担。根据情况,省教科规划办可委托某一组织或团体进行鉴定。

   二、鉴定范围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所有立项课题完成后,除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外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三、免于鉴定的条件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上述奖项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江西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2.课题研究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重点课题正式出版了以课题研究为主体内容的学术专著,并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同行著名专家出具证明其成果水平与意义的材料;

  4.一般课题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时,注明免于鉴定理由,并附相关原始材料(刊物、专著、证书等原件)。

  四、鉴定条件课题鉴定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完成申请书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并完成该课题研究报告。第二,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其科研论文需在省级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其学术论文需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仅限教育理论刊物)上公开发表。

  五、鉴定形式成果鉴定为同行专家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为提高成果鉴定效益和质量,具备会议鉴定的单位应尽可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重点课题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须会议鉴定。会议鉴定要有答辩记录。

  六、工作方法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先由专家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再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报省教科规划办。经省教科规划办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

  七、经费保障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200元。

  八、时间省教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鉴定工作在省教科规划办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

  九、处理未通过专家鉴定的可以再次申请鉴定。省教科规划办将未通过鉴定的意见反馈给课题申请人,课题组应根据专家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十、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书》,可从http://www.jxedu.gov.cn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为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假设与方法、理论基础、基本过程、数据分析、成果结论、社会评价等)、最终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公开发表的成果为准。主件应是原件,附件可以是复印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除成果原件外,其余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省教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填报《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登记表》。

  3.最终成果通过专家鉴定。

  4.省教科规划办对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十一、其他 

  1.本鉴定结题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鉴定结题细则解释权属省教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