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1浏览次数:1983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须对本学科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取得重大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论著,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教授资格,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担任过研究生的导师,并担任过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成效显著。

三、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从事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排前3名)。

三、获省(部)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论文:理工类8篇以上,文科类9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

二、 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3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高校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前3名)。

四、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为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文科类4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按授课课时数的不同类别,分别增加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评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全过程地承担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附则:

江西省高校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等奖项。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科达2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3万元、理科达12万元的,可视为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1万元、理科达4万元的,视同市(厅)级横向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其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但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三名)。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高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该条第一款“年均授课为200课时者”的要求。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六、“市”指设区市。